《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guī)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chǎn)和公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三年已完成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表》(附表4);
(二)近三年二十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分為三個等級,分別是甲級、乙級和丙級。其中,甲級防雷檢測機構具有的資質,能夠對按照《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中規(guī)定的類、第二類和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外部和內(nèi)部防雷裝置進行檢測。
具體而言,甲級單位具備更的技術能力和更嚴格的資質要求,可以應對更為復雜的防雷檢測任務。乙級單位則能夠滿足大多數(shù)建筑物的防雷檢測需求,丙級單位則主要適用于小型建筑物或特定類型的內(nèi)部防雷裝置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