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內容根據國際商會第458號出版物《UGD458》規(guī)定:
(1)有關當事人(名稱與地址)。
(2)開立保函的依據。
(3)擔保金額和金額遞減條款。⑷要求付款的條件。
國際商會于1992年出版了《見索即付保函統(tǒng)一規(guī)則》,其中規(guī)定,索償時,受益人只需提供書面請求和保函中所規(guī)定的單據,擔保人付款的依據是單據,而不能是某一事實。擔保人與保函所可能依據的合約無關,也不受其約束。
以上規(guī)定表明,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是性的、直接的付款責任。
把保函與跟單信用證相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跟單信用證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包括運輸單據在內的商業(yè)單據,而保函要求的單據實際上是受益人出具的關于委托人違約的聲明或證明。這一區(qū)別,使兩者適用范圍有了很大的不同,保函可適用于各種經濟交易中,為契約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擔保。另外,如果委托人沒有違約,保函的擔保人就不必為承擔賠償責任而付款。而信用證的開證行則必須先行付款。
預付款保函:是指擔保人(保證人)根據申請人(合同中的施工方)的要求向受益人(合同中的發(fā)包方)開立的,保證一旦申請人未能履約,或者未能全部履約,將在收到受益人提出的索賠后向其返還該預付款的書面保證承諾。
支付保函:是應業(yè)主(買方)申請,向施工方(賣方)提供保證擔保,在施工方(賣方)按合同正常提供貨物、相關服務或完成約定工程量后,如業(yè)主(買方)不按約定支付合同款項,則擔保方接到施工方(賣方)索賠通知后代為支付相應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