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貼現手續(xù)費還分階段,每個階段包括的收費項目不太一樣,具體如下:
1、匯票到期,到付款人(銀行)繳納一定手續(xù)費并取出現款。
2、匯票未到期,市場上有做這種生意的中介,找他們,付出一定利息,取得現款。如:匯票金額為5萬元,到期日為2011年5月1日,距離到期日剩余兩個月,需付出一定利息提前兌現,具體付出多少可以跟中介商量,一般比銀行利息高,如5萬元兩個月期限銀行利息為1000元,你付出的利息就得高于1000元,也就是說要提前兌現,5萬元到你手里多4萬9了。
承兌匯票提前兌現需要什么手續(xù)?我們都知道承兌匯票是要到期日才可以兌現的,正常是不能提前承兌的,但如果一個企業(yè)急需要錢的話,就可以通過銀行或者其他有資質的金融機構進行貼現,具體的操作流程和貼現率需要企業(yè)與貼現機構進行咨詢確認。
銀行承兌匯票成為除銀行轉賬外較普遍的結算方式之一,但受制于現行《企業(yè)會計準則》對現金流量表相關項目的定義,無法在參與交易的同時及時納入企業(yè)現金流量表進行確認和列報。本文結合銀行承兌匯票的特點和編制現金流量表的意義,淺談將銀行承兌匯票納入現金流量表進行確認和列報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企業(yè)在進行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時,會將收到的現金計入“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中,企業(yè)可以根據需要自主選擇對所持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時機,如此以來,可能會出現企業(yè)為了不同目的而通過貼現方式調節(jié)某一期間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從而導致現金流量表數據不能客觀反映企業(yè)真實的經營現金流量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