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jīng)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zhí)行。
禁止在下列地區(qū)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qū)和文物保護區(qū);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qū);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
前款規(guī)定區(qū)域內現(xiàn)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價高干預
在規(guī)范各類公墓價格方面,《意見》要求各地加強對經(jīng)營性公墓定價行為指導規(guī)范:對價格明顯偏高的,必要時要依法進行干預和管理。對公益性公墓收費標準采取嚴格的政府定價管理,實行低收費政策,滿足群眾基本需求。
《意見》特別強調,殯葬服務單位在提供骨灰存放格位、殯葬用品時,要注重滿足中低收入群眾的需要。對享受民政部門各類救助的城鄉(xiāng)困難群眾、領取國家定期撫恤補助金的優(yōu)撫對象等困難群體,各地政府要研究制定基本服務收費減免政策及政府補償辦法。
整個土葬時期,實行土葬主要是為了防止死者被野獸吃掉,同時也是為了使死者的得到永恒的安息和葬地。中國人之所熱衷土葬,一方面是人們對土地十分依賴和留 戀,此外人們還認為土地埋葬先人的形式是為死者提供了另外一個活動的空間。新中國成立以后至今,我國開始逐漸推行“火葬”。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物質文化的生活不斷豐富,人們逐步從滿足基本生活要求提升到滿足精神需求的層面。殯葬行業(yè)也從滿足人們基本的處置遺體的需求,逐步上升到滿足人們精神需求的高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