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xù)使用的按現(xiàn)行規(guī)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lO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它類型的汽車,仍按照國家經(jīng)貿委等部門《關于發(fā)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jīng)貿經(jīng)[1997]456號)和《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jīng)貿經(jīng)[1998]07號)執(zhí)行(注:輕型載貨汽車是指廠定總質量大于1.8噸小于等于6噸的載貨汽車)。右置方向盤汽車報廢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關于加強右置方向盤汽車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號)執(zhí)行。
報廢車的危害
(一)報廢車輛隱患多。機動車輛達到報廢程度或到了年限其操作靈活性、穩(wěn)定性、制動性能等大大降低,隱處存在、時時存在,嚴重威脅著過往車輛和行人的。
(二)報廢車改頭換面,以次充好。一些報廢車輛到了報廢年限,通過套牌、更新車身顏色等偷機取巧的辦法改頭換面與一些被偷、盜、搶的車輛混雜在一起,讓購買者無法辨認。
(三)易誘發(fā)交通事故。由于報廢車輛機械性能差、零部件老舊,再加上駕駛員為了載客、拉貨、賺錢,擅自重裝、改裝、破壞車輛構造的均衡和穩(wěn)定,如果在車輛技術狀況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繼續(xù)使用,將會導致各種故障的發(fā)生,直接影響行車,誘發(fā)交通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