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全稱是 CERTIFICATE OF ORIGIN (TEXTILE PRODUCTS),簡稱也是C/O ,為了和一般的C/O區(qū)別,你可以說C/O FOR TEXTILE PRODUCTS 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是針對出口歐盟國別的紡織類出具的產地證,是在貿工局機構申請。紡織品出口到歐盟需辦理紡織品產地證: ①、歐盟設限8個類別:4 ,5, 6, 7, 20, 26, 31, 115由原來的許可證改為產地證,包括其它類別需辦理紡織品產地證。 ②、歐盟原15國:德國、英國、法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愛爾蘭、西班牙、葡萄牙、希臘、瑞典、芬蘭、奧地利。新增10國: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文泥亞、塞浦路斯、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斯洛伐克、馬耳他。后新增2國: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3、審核:
審核簽證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原產地規(guī)則、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對申請單位提交的前述文件進行嚴格審核,符合下列條件方接受申請:
(1)資料必須齊全、有效,單證填寫完整、正確,文字清晰,印章(正、副本全部加蓋)和簽字無錯漏。
(2)原產地證內容須與申請書、發(fā)票一致。
(3)對含進口成分的貨物要提供明細單,如明細單難以查清的,申請人應提供補充說明,并接受簽證機構的核查。
(4)經審核,含有進口成分的貨物未達到原產地標準的,應申請加工裝配證明書或轉口證明書。
4.申請簽發(fā)"重發(fā)證書":如果已簽發(fā)的證書正本被盜、遺失或損毀,從簽發(fā)之日起半年內,申請單位可申請重新簽發(fā)證書;申請單位在申請簽發(fā)"重發(fā)證書"前,應首先在〈〈國門時報〉〉上作遺失聲明,除應提交重新繕制的證書以外,還應填寫更改申請書并提供商業(yè)發(fā)票副本。
5.申請簽發(fā)"更改證書":如果申請人要求更改或補充已簽發(fā)證書的內容時,應填寫更改申請書,申明更改理由和提供依據,退回原簽發(fā)證書,簽證機構經審核無誤后予以簽發(fā)新證。
6.凡進口商要求我官方機構簽發(fā)一般原產地證的,申請單位應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凡進口商要求我民間機構簽發(fā)一般原產地證的,申請單位應向貿促會申請辦理;未明確要求的,可向檢驗檢疫機構或貿促會申請辦理。
7.貨物如在中國進行的制造工序不足,未能取得中國原產地證,可以申領"加工裝配證明書";經中國轉口的外國貨物,不能取得中國原產地證,可以申領"轉口證明書"。申領這兩種證書的申報手續(xù)和所需單據與一般原產地證相同。
申請簽發(fā)一般原產地證明書應提供的單證與資料
1.一般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一份;
2.一般原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一套;
3.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各一份。

